《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征求意見稿)》TSG Z6001-2019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發布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分類與項目》范圍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應同時滿足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三條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以下簡稱《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工作。
《作業人員證》有效期為5年。
第四條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地方縣級以上(含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級負責(以下簡稱發證部門)。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各級發證部門及發證項目。
第五條發證部門委托考試機構組織考核,或者自行組織考核。
第六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考試機構的條件和管理制度等要求。設區的(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按條件推薦考試機構,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此基礎上形成考試機構備選庫并發布。
發證部門通過購買服務或其他方式,從考試機構備選庫內選擇考試機構委托考試,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監督管理,地方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考試機構與考試大綱
第八條考試機構應當考培分離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常設的組織管理部門和固定辦公場所,專職人員不少于3名;
(三)建立考試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題、試卷運輸、現場考試、閱卷、結果上報、檔案、應急預案、題庫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且能有效實施;
(四)根據相應考核大綱,明確考試范圍、考核方式和合格指標;
(五)設立現場考試基地及考點,具備滿足相應考核大綱要求的場所、設備設施條件和能力;
(六)具有滿足考試需要的考試管理人員、分項責任人和考評人員。分項責任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程師(或者高級技師)及以上職稱;考評人員應當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5年及以上、具有豐富的實踐操作經驗,熟悉考試程序、考試管理、考試內容及評分要求等;
(七)考試現場應當配備信息化人證比對系統,并且留存考試影像資料;鼓勵在考試機位設置自動視頻抓拍系統。
第九條考試機構主要職責:
(一)公布考試機構的名稱及地點、考試種類和作業項目、報考條件、考試計劃、考試程序、審批發證程序等;
(二)公布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范圍、項目;
(三)按照考試大綱的要求進行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
(四)公布和上報考試結果;
(五)建立作業人員考試檔案;
(六)向發證部門提交年度工作總結等。
第十條考試機構應當在本機構的考點和考試基地,對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員進行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因特殊原因,需要利用非本機構的考試基地進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應當事先報發證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一制定和頒布作業人員考試大綱,主要內容包括:
(一)適用范圍;
(二)作業項目的分級、作業人員的報考條件;
(三)理論考試的范圍和基本內容,以及理論考試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安全知識、法規知識等所占的比重;
(四)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具體考試內容,包括項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標;
(五)考試機構的人員、場地、設備設施條件,以及滿足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能力要求等。
第三章考試與發證
第十二條作業人員考試及發證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考試和發證。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及以上且不超過6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項目對身體的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項目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符合相應的考試大綱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申請人員應當符合規定條件,向工作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發證部門提交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申請表》(見附件B,1份)
(二)2寸照片(3張);
(三)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四)學歷證明(復印件1份,相應考核大綱有要求的);
(五)體檢報告(1份,相應考核大綱有要求的)。
申請人也可通過發證機關指定的網上報名系統填報申請,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資料的掃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第十五條發證部門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予以受理的,發證部門應當公布受理結果、委托的考試機構及其聯系方式,申請人應當到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不予以受理的,應當公布不予受理結果,并說明原因;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六條考試機構應當至少提前2個月公布考試時間、地點、作業項目等事項。需要更改考試時間、地點、作業項目的,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公布。
第十七條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考試題庫建設,并確保每份考試試題的數量不超題庫試題總量的5%。
第十八條考試機構應當按照相應考試大綱組織考試。考試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考試管理制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只進行理論知識考試;其他種類作業人員的考試包括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考試實行百分制,70分合格。
第二十條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試成績的評定、公布,并提交發證部門。
考試成績有效期1年。單項考試科目不合格者,1年內可以向原考試機構申請補考1次。兩項均不合格或者補考不合格者,應當重新申請考試。
發證部門自行組織考試的,應當符合以上要求。
第二十一條發證部門應當在收到考試結果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作業人員證》。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二條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試機構向工作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申請復審時,持證人員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見附件C,1份);
(二)《作業人員證》(原件);
(三)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無違章作業及未發生責任事故等不良記錄證明(1份)。
第二十三條滿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復審合格:
(一)年齡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
(二)無違章作業、未發生責任事故等不良記錄的;
(三)在持證期間《作業人員證》的聘用記錄中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中斷未超過1年的;
(四)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條件的。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需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復審。
第二十四條發證機關在辦理復審時,應當登錄“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核實《作業人員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無法核實的,申請人應當回原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第二十五條發證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復審。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場辦理。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應一次性告知。復審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發證部門應當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及相關復審資料存檔,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六條復審不合格、證書有效期逾期未申請復審的持證人員,其《作業人員證》中的該項目失效,需重新申請領證。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考試機構應當建立作業人員考試檔案,內容應當包括考試人員名單及成績、考試試卷、操作技能考試記錄、現場考試記錄(含現場考試影像)等。檔案保存期至少10年。
第二十八條發證部門應當建立作業人員發證檔案,內容包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申請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換證申請表》、考試機構上報考試結果、審批記錄、結果發布的文件、發放記錄等。檔案保存期至少10年。
第二十九條發證部門應當在發證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發證人員相關信息上傳“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
第三十條《作業人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員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原持證項目有效期不變。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如果對考試結果有異議,可以在考試成績發布1個月以內向考試機構提出復核要求,考試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20個工作日以內予以答復;對考試機構答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訴。
發證部門自行組織考試的,申請人向發證部門提出復核要求。
第三十二條《作業人員證》可采用電子證書形式,并應加印二維碼方便查詢。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3)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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