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規范》DB 35/T 1585-2016福建省地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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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的術語和定義、使用單位的界定、基本要求,以及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中規定的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驅動電梯、防爆電梯、消防員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使用單位。
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個家庭或者個人自用電梯的使用單位。
注:本文件中的電梯是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驅動電梯、防爆電梯、消防員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總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7024-2008 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GB 7588-2003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TSG T5001-2009 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
3 術語和定義
GB/T 7024-2008和GB 7588-2003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使用單位
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電梯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電梯產權所有者授權或委托、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3.2 乘客
指用電梯轎廂、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梯級(踏板)運送的人員。
3.3
非電梯專業人員 The elevator non-professionals
指未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電梯類特種作業人員證、安全管理人員證、檢驗檢測人員證的人員,以及未經過電梯行業專業培訓的人員。
3.4 公共領域
指學校、幼兒園、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寫字樓、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
4 使用單位的界定
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界定:
——電梯安裝后,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產權所有者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的,應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產權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
——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且產權所有者無法明確使用單位的,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政府”)協調落實電梯使用單位,經協調仍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鄉鎮政府代行或指定電梯使用單位,并告知電梯產權所有者。
5 基本要求
5.1 使用單位
5.1.1 電梯使用單位是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TSG T5001-2009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履行職責,依法加強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完善使用安全條件,確保電梯使用安全。
5.1.2 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電梯。
5.1.3 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電梯維修項目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維保單位)對電梯進行維保,并與維保單位簽訂《福建省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合同文本參照附錄A。
5.1.4 使用單位應禁止使用下列電梯:
——非法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的;
——投入使用30日后,仍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 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 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
—— 未落實使用安全管理責任單位或個人的;
——未落實維保單位的;
——相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5.2 電梯乘客
5.2.1 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要求,正確使用電梯:
——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
——遇有電梯運行不正常時,應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并停止使用電梯;
——保持電梯轎廂內、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梯級或踏板清潔衛生;
——遇有電梯困人故障時,及時通過轎廂內報警裝置或者電話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或者維保單位,服從有關工作人員指揮,積極配合救援。
——遇有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故障時,及時按下設置在出入口或中間位置的急停按鈕。
5.2.2 電梯乘客乘坐電梯時,不應有以下行為:
——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
——發生火災、地震時,乘坐電梯逃生;
——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垂直電梯層門;
——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或者超載運送貨物;
——強行阻擋電梯層門、轎門正常關閉;
——在電梯轎廂內吸煙;
——使用乘客電梯轎廂運送車輛(摩托車、電動車);
——在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上攀爬、玩耍、隨意跑動;
——攜帶購物車、嬰兒車搭乘自動扶梯;
——將身體靠在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梯級側圍裙板或扶手帶上;
——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5.2.3 兒童、行動不便人員等不宜單獨乘坐電梯的特殊乘客,應當有隨行人員陪同乘坐電梯。
5.3 非電梯專業人員
非電梯專業人員不應有以下行為:
——使用電梯專用鑰匙或其它物品打開電梯層門、轎門;
——在沒有電梯專業人員監護下,進入機房、井道、轎頂、底坑;
——對電梯進行其他非正常操作。
6 使用安全管理
6.1 管理機構及人員
6.1.1 公共領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參照附錄B要求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其他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配備專職或兼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進行日常使用安全管理。
6.1.2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本單位制定的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6.1.3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數量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電梯數量在50臺(含50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電梯數量在50臺以上的,超過50臺的部份,每30臺至少再增加1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不足30臺的按照30臺計算。
——應當保證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接到電梯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后,能夠在30分鐘內到達故障或事故電梯現場。
6.1.4 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 2.5 m/s的乘客電梯,以及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必須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特種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6.2 管理制度
電梯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內容參照附錄C),并且嚴格執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
——電梯使用單位職責;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電梯司機職責;
——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電梯日常檢查制度;
——電梯維保制度;
——電梯定期報檢制度;
——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
——電梯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電梯應急救援演習制度;
——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6.3 使用登記
6.3.1 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6.3.2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前,原登記的使用單位仍為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
6.3.3 報廢或者轉讓電梯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登記手續。
6.4 停止使用
6.4.1 電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使用單位應立即停止電梯運行:
——發生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
——電梯因意外情況而被侵入電梯機房、轎廂、井道或底坑的水淋濕時;
——電梯運行過程有異常聲響;
——電梯發生故障、事故或存在事故隱患;
——接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檢驗機構或者電梯維保單位因發現事故隱患而發出的電梯應停止運行的通知時。
6.4.2 停止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斷開電梯主電源開關,做好防止誤啟動運行工作,并在顯著位置告知乘客,電梯已經停止使用。
6.4.3 停止使用后的電梯在恢復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維保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的故障或事故安全隱患進行修復消除,并經電梯維保單位自檢合格,需要檢驗機構重新檢驗的,還應當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6.5 定期檢驗
6.5.1 使用單位應制定和實施電梯定期檢驗計劃,在電梯使用標志所標注的下次檢驗日期屆滿前 1 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
6.5.2 使用單位應根據電梯維保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要求及時完成整改,并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整改報告等資料。
6.6 日常巡視和自行檢查
使用單位應當明確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做好以下日常巡視和自行檢查工作:
——每天至少對電梯使用狀況進行一次巡視,并做好巡視記錄。
——每月至少對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按照附錄D的要求做好自行檢查記錄;
——定期對電梯緊急報警裝置進行檢查,確保暢通。
——按照附錄E和附錄F的要求做好電梯故障記錄和統計工作,并存檔備查。
——用于公共領域且無人值守的電梯,使用單位應根據電梯的使用情況適當增加日常巡視頻次。
6.7 維保工作監督
6.7.1 使用單位應指定人員按照附錄G的要求,監督電梯維保單位認真做好日常維保工作,在其維保、故障檢修等工作記錄上進行簽字確認,并留檔保存。簽字確認人員可以是使用單位電梯管理部門負責人、電梯安全管理員或經使用單位負責人授權的人員。
6.7.2 電梯維保單位變更時,使用單位應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確保電梯維保工作不間斷。
6.7.3 使用單位對電梯維保有特殊要求的,應通過合同與電梯維保單位書面約定。
6.8 安全標識
6.8.1 使用單位應將電梯使用標志、警示標志、安全注意事項、電梯維保公示、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安全標識(格式見附錄H)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6.8.2 使用單位應當在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的急停按鈕旁、乘客易于看見的適當位置,通過文字或圖示明確標識出急停按鈕所在位置。
6.9 專用鑰匙管理
電梯電源鑰匙、機房鑰匙以及電梯層門緊急開鎖專用鑰匙,應當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使用單位指定的電梯專業人員保管使用,其他人員不得隨意使用。
6.10 應急救援
6.10.1 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出現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公共領域的電梯使用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練,其他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和所使用電梯的特點,適時進行救援演練。
6.10.2 電梯發生困人事件時,使用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6.10.3 電梯發生事故時,使用單位應及時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通知電梯維保單位參與救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6.11 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6.11.1 使用單位應按照“一梯一檔”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附錄I所列的內容。
6.11.2 電梯故障統計表、設備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電梯維修保養記錄、日常巡視和自行檢查記錄、應急救援演習記錄、電梯維修保養監督記錄、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意見書至少保存2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6.11.3 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的術語和定義、使用單位的界定、基本要求,以及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中規定的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驅動電梯、防爆電梯、消防員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使用單位。
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個家庭或者個人自用電梯的使用單位。
注:本文件中的電梯是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驅動電梯、防爆電梯、消防員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總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7024-2008 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GB 7588-2003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TSG T5001-2009 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
3 術語和定義
GB/T 7024-2008和GB 7588-2003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使用單位
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電梯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電梯產權所有者授權或委托、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3.2 乘客
指用電梯轎廂、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梯級(踏板)運送的人員。
3.3
非電梯專業人員 The elevator non-professionals
指未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電梯類特種作業人員證、安全管理人員證、檢驗檢測人員證的人員,以及未經過電梯行業專業培訓的人員。
3.4 公共領域
指學校、幼兒園、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寫字樓、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
4 使用單位的界定
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界定:
——電梯安裝后,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產權所有者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的,應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產權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
——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且產權所有者無法明確使用單位的,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政府”)協調落實電梯使用單位,經協調仍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鄉鎮政府代行或指定電梯使用單位,并告知電梯產權所有者。
5 基本要求
5.1 使用單位
5.1.1 電梯使用單位是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TSG T5001-2009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履行職責,依法加強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完善使用安全條件,確保電梯使用安全。
5.1.2 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電梯。
5.1.3 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電梯維修項目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維保單位)對電梯進行維保,并與維保單位簽訂《福建省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合同文本參照附錄A。
5.1.4 使用單位應禁止使用下列電梯:
——非法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的;
——投入使用30日后,仍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 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 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
—— 未落實使用安全管理責任單位或個人的;
——未落實維保單位的;
——相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5.2 電梯乘客
5.2.1 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要求,正確使用電梯:
——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
——遇有電梯運行不正常時,應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并停止使用電梯;
——保持電梯轎廂內、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梯級或踏板清潔衛生;
——遇有電梯困人故障時,及時通過轎廂內報警裝置或者電話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或者維保單位,服從有關工作人員指揮,積極配合救援。
——遇有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故障時,及時按下設置在出入口或中間位置的急停按鈕。
5.2.2 電梯乘客乘坐電梯時,不應有以下行為:
——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
——發生火災、地震時,乘坐電梯逃生;
——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垂直電梯層門;
——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或者超載運送貨物;
——強行阻擋電梯層門、轎門正常關閉;
——在電梯轎廂內吸煙;
——使用乘客電梯轎廂運送車輛(摩托車、電動車);
——在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上攀爬、玩耍、隨意跑動;
——攜帶購物車、嬰兒車搭乘自動扶梯;
——將身體靠在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梯級側圍裙板或扶手帶上;
——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5.2.3 兒童、行動不便人員等不宜單獨乘坐電梯的特殊乘客,應當有隨行人員陪同乘坐電梯。
5.3 非電梯專業人員
非電梯專業人員不應有以下行為:
——使用電梯專用鑰匙或其它物品打開電梯層門、轎門;
——在沒有電梯專業人員監護下,進入機房、井道、轎頂、底坑;
——對電梯進行其他非正常操作。
6 使用安全管理
6.1 管理機構及人員
6.1.1 公共領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參照附錄B要求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其他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配備專職或兼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進行日常使用安全管理。
6.1.2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本單位制定的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6.1.3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數量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電梯數量在50臺(含50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電梯數量在50臺以上的,超過50臺的部份,每30臺至少再增加1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不足30臺的按照30臺計算。
——應當保證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接到電梯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后,能夠在30分鐘內到達故障或事故電梯現場。
6.1.4 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 2.5 m/s的乘客電梯,以及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必須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特種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6.2 管理制度
電梯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內容參照附錄C),并且嚴格執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
——電梯使用單位職責;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電梯司機職責;
——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電梯日常檢查制度;
——電梯維保制度;
——電梯定期報檢制度;
——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
——電梯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電梯應急救援演習制度;
——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6.3 使用登記
6.3.1 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6.3.2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前,原登記的使用單位仍為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
6.3.3 報廢或者轉讓電梯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登記手續。
6.4 停止使用
6.4.1 電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使用單位應立即停止電梯運行:
——發生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
——電梯因意外情況而被侵入電梯機房、轎廂、井道或底坑的水淋濕時;
——電梯運行過程有異常聲響;
——電梯發生故障、事故或存在事故隱患;
——接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檢驗機構或者電梯維保單位因發現事故隱患而發出的電梯應停止運行的通知時。
6.4.2 停止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斷開電梯主電源開關,做好防止誤啟動運行工作,并在顯著位置告知乘客,電梯已經停止使用。
6.4.3 停止使用后的電梯在恢復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維保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的故障或事故安全隱患進行修復消除,并經電梯維保單位自檢合格,需要檢驗機構重新檢驗的,還應當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6.5 定期檢驗
6.5.1 使用單位應制定和實施電梯定期檢驗計劃,在電梯使用標志所標注的下次檢驗日期屆滿前 1 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
6.5.2 使用單位應根據電梯維保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要求及時完成整改,并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整改報告等資料。
6.6 日常巡視和自行檢查
使用單位應當明確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做好以下日常巡視和自行檢查工作:
——每天至少對電梯使用狀況進行一次巡視,并做好巡視記錄。
——每月至少對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按照附錄D的要求做好自行檢查記錄;
——定期對電梯緊急報警裝置進行檢查,確保暢通。
——按照附錄E和附錄F的要求做好電梯故障記錄和統計工作,并存檔備查。
——用于公共領域且無人值守的電梯,使用單位應根據電梯的使用情況適當增加日常巡視頻次。
6.7 維保工作監督
6.7.1 使用單位應指定人員按照附錄G的要求,監督電梯維保單位認真做好日常維保工作,在其維保、故障檢修等工作記錄上進行簽字確認,并留檔保存。簽字確認人員可以是使用單位電梯管理部門負責人、電梯安全管理員或經使用單位負責人授權的人員。
6.7.2 電梯維保單位變更時,使用單位應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確保電梯維保工作不間斷。
6.7.3 使用單位對電梯維保有特殊要求的,應通過合同與電梯維保單位書面約定。
6.8 安全標識
6.8.1 使用單位應將電梯使用標志、警示標志、安全注意事項、電梯維保公示、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安全標識(格式見附錄H)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6.8.2 使用單位應當在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的急停按鈕旁、乘客易于看見的適當位置,通過文字或圖示明確標識出急停按鈕所在位置。
6.9 專用鑰匙管理
電梯電源鑰匙、機房鑰匙以及電梯層門緊急開鎖專用鑰匙,應當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使用單位指定的電梯專業人員保管使用,其他人員不得隨意使用。
6.10 應急救援
6.10.1 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出現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公共領域的電梯使用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練,其他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和所使用電梯的特點,適時進行救援演練。
6.10.2 電梯發生困人事件時,使用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6.10.3 電梯發生事故時,使用單位應及時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通知電梯維保單位參與救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6.11 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6.11.1 使用單位應按照“一梯一檔”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附錄I所列的內容。
6.11.2 電梯故障統計表、設備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電梯維修保養記錄、日常巡視和自行檢查記錄、應急救援演習記錄、電梯維修保養監督記錄、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意見書至少保存2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6.11.3 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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