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驅動電梯定期檢驗自檢報告
曳引驅動電梯
日常維護保養年度自行檢查報告
使用單位名稱
設 備 代 碼
設 備 類 別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
設 備 品 種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
自 檢 單 位
自 檢 日 期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填寫要求
1、本報告適用于電力驅動的曳引式與強制式電梯(防爆電梯、消防員電梯、雜物電梯除外)的定期檢驗自檢。
2、本報告應當由計算機打印輸出或者用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當工整。確需更正時,應在原錯誤處劃刪除線“=”,在其上方書寫正確內容,并由更改人簽章、標注更改日期。
3、一般情況下,除條文序號為 2.8(5)、7.1~7.3、7.4(2)的檢驗項目之外,其余項目(共 49 項)適用于有機房曳引驅動電梯;除條文序號為 2.1(3)、2.7(5)的檢驗項目之外,其余項目(共 53 項)適用于無機房曳引驅動電梯;除條文序號為 2.7(3)、2.8(5)、3.15(5)、5.3、7.1~7.3、7.4(2)、 8.1、8.2、8.9、8.10 的檢驗項目之外,其余項目(共 44 項)適用于強制驅動電梯。。
4、“檢驗結果”一欄中有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無數據要求的,合格的可填“符合”,不合格的用簡要文字說明不合格原因;若無此項目時,填“無此項”。 “結論”一欄中只能填寫“合格”、“不合格”、“/”等單項結論。
5、自檢記錄中的結論是對被檢設備安全狀況的綜合評定,必須注明“合格”或“不合格”。
6、記錄中不應遺留空白表格,無此項或不詳情況應填寫斜線“/”或“不詳”。
7、對于允許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標準生產的電梯,標有★的項目可以不檢驗。其中條文序號為2.7(5)的項目,僅指可拆卸盤車手輪的電氣安全裝置可以不檢驗。
8、標有☆的項目,已經按照《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進行過監督檢驗的,定期檢驗時應當進行檢驗。
9、項目及類別中1.4“使用資料”所包括的1.1、1.2、1.3,即指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1、2號修改單)對應的項目。
二、檢驗現場條件
1、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的空氣溫度保持在5----40℃之間;
2、電源輸入電壓波動在額定電壓值±7%的范圍內;
3、環境空氣中沒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及導電塵埃;
4、檢驗現場(主要指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井道、轎頂、底坑)清潔,沒有與電梯工作無關的物品和設備,基站、相關層站等檢驗現場放置表明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年度自行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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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品種 |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 |
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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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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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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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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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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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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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記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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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使用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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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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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單位名稱 |
/ |
改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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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保養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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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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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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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定載重量 |
kg |
額定速度 |
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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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站門數 |
層 站 門 |
控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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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電壓: V |
環境溫度: ℃ |
□有機房 □無機房 □強制驅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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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依據 |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1、2號修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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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檢主要儀器設備 |
□萬用表 □鉗形電流表 □絕緣電阻測量儀 □轉速表 □游標卡尺 □鋼直尺 □卷尺 □塞尺 □溫濕度計 □測力計 □放大鏡(20倍) □線錘 □驗電器及常用電工工具 □便攜式檢驗燈 □限速器測試設備 □其它
□限速器測試設備 □其它 □萬用表 □鉗形電流表 □絕緣電阻測量儀 □轉速表 □游標卡尺 □鋼直尺 □卷尺 □塞尺 □溫濕度計 □測力計 □放大鏡(20倍) □線錘 □驗電器及常用電工工具 □便攜式檢驗燈 □限速器測試設備 □其它 □萬用表 □鉗形電流表 □絕緣電阻測量儀 □轉速表 □游標卡尺 □鋼直尺 □卷尺 □塞尺 □溫濕度計 □測力計 □放大鏡(20倍) □線錘 □驗電器及常用電工工具 □便攜式檢驗燈 □限速器測試設備 □其它 □萬用表 □鉗形電流表 □絕緣電阻測量儀 □轉速表 □游標卡尺 □鋼直尺 □卷尺 □塞尺 □溫濕度計 □測力計 □放大鏡(20倍) □線錘 □驗電器及常用電工工具 □便攜式檢驗燈 □限速器測試設備 □其它 □萬用表 □鉗形電流表 □絕緣電阻測量儀 □轉速表 □游標卡尺 □鋼直尺 □卷尺 □塞尺 □溫濕度計 □測力計 □放大鏡(20倍) □線錘 □驗電器及常用電工工具 □便攜式檢驗燈 □限速器測試設備 □其它 □萬用表 □鉗形電流表 □絕緣電阻測量儀 □轉速表 □游標卡尺 □鋼直尺 □卷尺 □塞尺 □溫濕度計 □測力計 □放大鏡(20倍) □線錘 □驗電器及常用電工工具 □便攜式檢驗燈 □限速器測試設備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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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檢 結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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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注冊代碼為: 的電梯設備, 自檢結論為:合格
維修保養單位(蓋章): 使用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字: 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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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項目及其內容 |
檢驗結果 |
檢驗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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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技術資料 |
1.4 使用 資料 |
(1)使用登記資料,內容與實物相符; |
符合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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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 資料[1.2(3)和 1.3(5)除外],以及監督檢驗報告、定期 檢驗報告、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日常維護保養 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習記 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保存完好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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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事故與故障的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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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與取得相應資格單位簽訂的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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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規定配備的電梯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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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機房 (機 器設 備 間) 及相 關設 備 |
2.1 通道與通道門 |
(1)應當在任何情況下均能夠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為通道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通往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的通道不應當高出樓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須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動; ③梯子高度超過1.50m時,其與水平方向的夾角應當在65°~75°之間,并不易滑動或者翻轉; ④靠近梯子頂端應當設置把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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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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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道應當設置永久性電氣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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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房通道門的寬度應當不小于0.60m,高度應當不小于1.80m,并且門不得向房內開啟。門應當裝有帶鑰匙的鎖,并且可以從機房內不用鑰匙打開。門外側有下述或者類似的警示標志:“電梯機器——危險 未經允許禁止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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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5(1)機房(機器設備間)設有永久性電氣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個入口)處的適當高度設置一個開關,控制機房(機器設備間)照明; |
符合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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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6(2)主開關不得切斷轎廂照明和通風、機房(機器設備間)照明和電源插座、轎頂與底坑的電源插座、電梯井道照明、報警裝置的供電電路; |
符合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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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7 驅動主機 |
(2)驅動主機工作時無異常噪聲和振動; |
符合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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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曳引輪輪槽不得有缺損或者不正常磨損;如果輪槽的磨損可能影響曳引能力時,進行曳引能力驗證試驗;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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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動器動作靈活,制動時制動閘瓦(制動鉗)緊密、均勻地貼合在制動輪(制動盤)上,電梯運行時制動閘瓦(制動鉗)與制動輪(制動盤)不發生摩擦,制動閘瓦(制動鉗)以及制動輪(制動盤)工作面上沒有油污;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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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手動緊急操作裝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對于可拆卸盤車手輪,設有一個電氣安全裝置,最遲在盤車手輪裝上電梯驅動主機時動作; ②松閘扳手涂成紅色,盤車手輪是無輻條的并且涂成黃色,可拆卸盤車手輪放置在機房內容易接近的明顯部位; ③在電梯驅動主機上接近盤車手輪處,明顯標出轎廂運行方向,如果手輪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輪上標出; ④能夠通過操縱手動松閘裝置松開制動器,并且需要以一個持續力保持其松開狀態; ⑤進行手動緊急操作時,易于觀察到轎廂是否在開鎖區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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