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在電梯加刷卡系統違反物業法嗎?是否違法?國家允許安梯控嗎?
物業在電梯加刷卡系統違反物業法嗎?是否違法?國家允許安梯控嗎?
我們先來看一個訴訟案例:
原告楊某是徐州某小區業主,一直按期繳納物業費。2014年春,被告某物業公司接管小區物業。同年8月,物業公司在電梯內安裝了電梯刷卡系統,并貼出通知要求業主去辦理電梯卡,并繳納80元安裝費和10元卡費,從同年10月起小區內所有電梯均啟用刷卡系統。楊某不愿意辦電梯卡,導致其無法正常使用電梯。訴至法院,稱物業公司安裝電梯刷卡系統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要求判令物業公司拆除該刷卡系統并公開道歉。
物業公司稱,2014年8月,物業公司在該小區安裝電梯刷卡系統,試運行兩個月,期間沒有業主提出異議,且這項業務經過了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群對業主進行回訪、調查,然后給物業公司開具授權書,物業公司才開始安裝電梯刷卡系統。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般侵權責任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本案中,小區業主委員會作為小區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有權代表業主決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對小區共有部分管理方面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本案電梯系建筑物共有部分的附屬設施,業主委員會有權代表全體業主對電梯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其安裝電梯刷卡系統,系受到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授權,其安裝行為具有正當理由,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法院認為,楊某認為物業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無事實與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其訴求。
■法官說法■
物業公司安裝電梯刷卡系統是否構成對原告合法權益的侵害,取決于被告的上述行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對建筑物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可以建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如果物業公司針對該小區的管理行為沒有經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或授權,無疑是不應當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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